常州恒绿花木有限公司

倪洪方与某某、常州恒绿花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1823号
原告:倪洪方,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逢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常州恒绿花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7999978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门临江生物医药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2338342E),住所地海门市临江新区灵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倪洪方与被告**、常州恒绿花木有限公司、海门临江生物医药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倪洪方以双方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洪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洪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洪方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