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迎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镇江市长虹电气有限公司与桐庐迎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1693号
原告:镇江市长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于忠流。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庐迎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市长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迎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镇江市长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桐庐迎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长虹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长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桐庐迎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镇江市长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