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达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鼎达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执1948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鼎达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平。
被执行人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超。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277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海鼎达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鼎达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27705号民事判决作出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海
审判员 顾 勤
审判员 张 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丁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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