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7执1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苏0507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700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被告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由于债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3548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要求其于2019年5月20日到庭并履行义务。上述材料由被执行人签收,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16日、2019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分别发起网络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
3、2019年7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2019年9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4、2019年8月19日,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9年10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35487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有执行标的354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木林
审判员 邹建良
审判员 路宽成
书记员 张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