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3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胜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庄志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良,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胜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胜港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07执30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木林
审判员 邹建良
审判员 路宽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