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恒通开关有限公司与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执保141号
原告:苏州恒通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金达电子厂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恒通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恒通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恒通开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案外人曹才英、王喻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苏埭公路166号佰尚商务广场138室的房地产作为担保并同意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恒通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所有人为***、共有人为曹才英、王喻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苏埭公路166号佰尚商务广场138室的房地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坚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