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恒通开关有限公司与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3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恒通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恒通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2018)*****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和解协议如下: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恒通开关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84825元,该款于2018年3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42413元,余款42412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款项由双方自行交付。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15000元,原告可就所有未付款项(含未到期款项)和该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按约付款后,原告苏州恒通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8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合计3593元,由被告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钱江工艺鞋料厂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10341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2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18年12月12日因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并于2019年6月2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6月4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277.96元(查封期2019年1月16日-2020年1月15日,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扣划并退付给请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7月3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己不在经营。
4、2019年7月31,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在2019年8月7日至本院进行终本约谈。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既未到庭业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03418元,执行到位13277.96元,未执行到位90140.0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路宽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