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91执4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通源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65472833,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1290-7,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仇香。
申请执行人苏州通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苏0591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通源电器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199730.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99730.37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0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6日签收。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8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8年10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8年10月26日,本院委托建湖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当地的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建湖县开发区钟××社区街道××村、××省道西××幢;建湖县开发区钟庄社区街道办新联村、S231省道西;建湖县开发区钟庄社区街道办新联村、S231省道西2幢房地产(产权证号00××52)房地产,本院已经查封(本案查封期限自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但该房屋设定有抵押债权300万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地处偏远,面积比较大,处置比较困难,申请执行标的比较少,无处分利益,要求暂不予处置。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6、2019年2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62978.03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262978.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牛军
代理审判员殷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