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3民初2379号
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和高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