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阿立根尼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3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4725号
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和高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正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阿立根尼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环铁路18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阿立根尼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