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1033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3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高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70264B。
法定代表人:徐正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祝文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94582121。
法定代表人:钱艳亚。
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星公司)与被告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德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兆星公司于2021年2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兆星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兆星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6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1元,保全费1520元),由兆星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