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33号
申请人: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高塍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70264B。
法定代表人:徐正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祝文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94582121。
法定代表人:钱艳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星公司)与被告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德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兆星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瑞德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0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兆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