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33号
申请人: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高塍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70264B。
法定代表人:徐正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祝文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94582121。
法定代表人:钱艳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星公司)与被告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德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兆星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瑞德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0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兆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