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038号
申请人: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高塍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70264B。
法定代表人:徐正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5578089J。
法定代表人:曾军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星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芃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兆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军芃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兆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