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038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高塍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70264B。
法定代表人:徐正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5578089J。
法定代表人:曾军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星公司)与被告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芃公司)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兆星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军芃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兆星公司申请撤回对军芃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725元,由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