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2399号
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高塍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7026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瑞奇戈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联创大厦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60008665B。
法定代表人:仲荣。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兆星公司)与被告兰州瑞奇戈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兆星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兆星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兆星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1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0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无锡兆星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