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瑞奇戈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2399号
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高塍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7026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瑞奇戈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联创大厦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60008665B。
法定代表人:仲荣。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兆星公司)与被告兰州瑞奇戈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兆星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兆星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兆星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1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0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无锡兆星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