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江区******星木门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221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双泾街**。
法定代表人陆建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双龙,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江区******星木门店,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南环路北侧。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星木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5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区******星木门店结欠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5605元,由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21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5460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直接将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唯亭支行,账号:10×××89)。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另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就货款总额75605元的未履行部分、违约金5000元及诉讼费845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吴江区******星木门店负担,于2020年1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450元,执行费1122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6498元,本院已将上述银行存款强制扣划,因其在本院有其他被执行案件,上述存款已优先收取本案和他案执行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看,未在该处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在其社区张贴执行公告。
5、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仍反馈无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总标的814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145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122元已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单、电话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549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有权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葛健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