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方塑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中商申字第0004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双泾街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州华方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越湖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倪谷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华方塑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孙一鸣
审判员钱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