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执复58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山子下路2号东海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1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684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广场13层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8578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富宝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2)粤03执异4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中院在执行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达公司)与裕富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南国际仲裁院(2020)**案字第1384号仲裁裁决;执行案号为(2021)粤03执3340号]过程中,没有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裕富宝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布吉支行4000××××2103账户冻结金额70万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7301××××1245账户冻结金额78万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7301XXXX1843冻结金额20831.14元(以下简称涉案账户)。对此,裕富宝公司不服,于2022年5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 深圳中院查明,该院在执行(2021)粤03执3363号过程中,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粤03执3340、3358、3362、33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裕富宝公司名下前述涉案账户,该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2021)粤03执3340、3358、3362、3363号四案执行标的金额与(2021)琼0271执2741号案件执行标的金额进行抵销,并终止(2021)粤03执3340、3358、3362、33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深圳中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粤03执异478-481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2021)粤03执3340、3362、3358、3363号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与(2021)琼0271执2741号案件执行标的金额进行抵销;驳回裕富宝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竣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粤执复674-677号执行裁定,驳回竣达公司的复议申请。裕富宝公司据此提出解除(2021)粤03执3363号案件对前述涉案账户的冻结。 深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冻结其涉案账户符合法律规定。裕富宝公司请求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其主要理由是生效执行裁定书已确认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相关债务可进行抵销。但是,该裁定仅对是否能进行抵销予以审查认定,关于债务抵销的具体金额及操作问题,应由执行实施部门根据相关执行依据和执行情况先予核算,之后方可确定是否能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在尚未确定本案控制财产是否足以清偿相关债务的情况下,继续冻结涉案账户并无不妥。该院遂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粤03执异431号执行裁定,驳回裕富宝公司的异议请求。 裕富宝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据(2021)粤执复674-677号执行裁定,依法对(2021)粤03执3340、3362、3358、3363号案件执行标的额进行抵销,并解除涉案账号的查封措施。事实和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执复674-677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中院须无条件地执行该裁定,依法将相关案件执行标的的相互抵销。深圳中院在执行上述案件中,因执行异议终结该次执行,继续查封其公司账号无法律依据。海南三亚中院于2022年3月31日裁定(2021)琼0271执2741号案的原判决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但裁定书后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书,且不能对抗广东省高级法院的裁定。 竣达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提交了答辩状,认为(2020)琼02民终479号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2021)琼0271执2741号案已经中止执行,裕富宝公司主抵销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本院对深圳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深圳中院在执行(2021)粤03执3363号案件中没有解除裕富宝公司前述涉案账户的冻结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该法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深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裕富宝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本院在前案执行复议裁定中确认其与申请执行人竣达公司之间的相关债务可进行抵销,但债务抵销的具体金额及操作问题,须根据相关执行依据和执行情况先予核算,在尚未确定本案控制财产是否足以清偿相关债务的情况下,继续冻结涉案账户并无不妥,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已经知道(2021)琼0271执27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进入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即该案的债权债务进入待定状态。因此,复议申请人裕富宝公司请求对(2021)粤03执3340、3362、3358、3363号案件执行标的额进行抵销,并解除涉案账号的查封措施,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复议申请人裕富宝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深圳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执异431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奋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