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271执2840号 申请执行人: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6842B,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山子下路2号东海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1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8578X2,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广场13层A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02民终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设计费1063060.19元并赔偿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063060.19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尚有1063060.1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蒲   小   禹 附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何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