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7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8578X2),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沿江东路中新上午广场13层A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6842B),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348号A栋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02民终10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696.81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2696.81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23.39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承担1874.48元,由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848.91元;保全费由由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承担1394元,由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06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划款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本金,但仍欠付其利息163028.89元。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167276.92元(含案款163028.89元,案件受理费1874.48元,执行费2373.5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3028.89元。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67276.92元中的163028.89元支付至申请执行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1874.48元作为案件受理费、2373.55元作为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