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镇乐享城703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上海尚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D1-40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人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