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2028号之一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丑世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之江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5、17-1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38元,减半收取83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19元,由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