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2290号之一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59,701.93元及自2022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HT2021-04-110008的《BZM2049深圳大疆天空之城项目架空地板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深圳大疆天空之城项目供应架空地板并安装。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地板并安装,经双方核量确认对应的工程款应为4,858,633.61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356,000元。且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手续,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视为已经完成结算。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价,被告应付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95%,因此被告拖欠货款金额为1,259,701.93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通常的承揽活动不同,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根据案涉《BZM2049深圳大疆天空之城项目架空地板承揽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原告系根据被告要求在地铁站内安装、铺设架空地板,对建筑物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双方因案涉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非立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之间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上述专属管辖规定无效。经查,系争装饰装修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