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6614号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新立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设计工程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工程设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通新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弘高设计工程公司支付货款172124元;2.弘高设计工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212.4元;3.弘高工程设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华通新立公司与弘高设计工程公司于2017年9月、2018年5月分别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TXBJ-HG-010)”及“材料采购合同(TXBJ-HG-010-01补)”,约定由华通新立公司为弘高设计工程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腾讯北京总部大楼项目提供架空地板及安装。合同签订后,华通新立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并安装地板。双方于2018年11月29日出具竣工验收结算单确定提供地板总价为756850元。但弘高设计工程公司仅支付584726元,仍余172124元未支付。华通新立公司多次向弘高设计工程公司催要款项,但弘高设计工程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同时,弘高工程设计公司作为弘高设计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如弘高工程设计公司无法证明弘高设计工程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的,应对弘高设计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华通新立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弘高设计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弘高设计工程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开发区1号东村文化创意产业园Gl-1,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核查,虽然弘高设计工程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弘高工程设计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号,但并未在昌平区实际进行经营。弘高设计工程公司亦提交租赁合同,证明其实际经营地系朝阳区豆各庄乡开发区1号东村文化创意产业园G1-1,另查企业年报信息亦显示,弘高设计工程公司、弘高工程设计公司企业通信地址均载明系北京市朝阳区前述地址,综上被告住所地应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