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0906号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