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青岛融海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14691号 原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金瓯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3315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融海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长阡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RKY0X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威公司)与被告青岛融海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融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融海公司立即***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20201.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日8361.4元(总货款836142.21元的1%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融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青岛***大洼社区养老项目软装家具采购安装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公司作为供货商向融海公司承担青岛***大洼社区养老项目软装家具、灯具、窗帘、助浴凳等方案深化设计、生产、制作、采购及现场布置安装、质保期保障保修及相关服务等内容。该合同总价款为831882.21元,后又增加补充项目价款4260元,故该项目总价款为836142.21元。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其中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如不能依本合同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收货物价款的1%作违约金。”健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全额开具了发票,双方已办理完毕结算。但是融海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515941.1元,尚欠320201.11元拖欠至今未付。综上,为维护健威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敬请依法判如所请。 融海公司辩称,对于健威公司起诉状中陈述的增项货款4260元不认可,要求健威公司进一步举证,对于剩余未付货款315941.11元无异议,同意支付只是暂时困难支付不了,起诉时质保金41594.11元尚未到期,不应当支付,违约金主张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保险费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融海公司(甲方)与健威公司(乙方)签订青岛***大洼社区养老项目软装家具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青岛***大洼社区养老项目软装家具、灯具、窗帘、助浴凳等方案深化设计、生产、制作、采购及现场布置安装、质保期保障保修及相关服务等内容工作,合同第一条约定服务范围是青岛***大洼社区养老项目软装家具、灯具、窗帘、助浴凳等方案深化设计、生产、制作、采购及现场布置安装、质保期保障保修及相关服务等。合同第三条约定:1、本合同总价款为831882.21元,大写:捌拾叁万壹仟捌佰捌拾贰元贰角壹分。此费用包括:不含税金额736178.95元,大写:柒拾叁万陆仟壹佰柒拾捌元玖角伍分;增值税额(税率为13%)人民币95703.26元,大写:玖万伍仟柒佰零叁元贰角陆分。如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修订或变化导致上述增值税税率调整的,不含税价款保持不变。本合同价为固定不含税价包干,如无其他双方认可的变更、增加项目或违约、违反安全管理责任,则合同价即结算价;否则结算价=合同价+变更项目款项+增加项目款项-违约金-责任扣款。本合同总价款系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灯具、配饰的所有应用材料、加工制作、产品运输、卸货、堆放至甲方指定地点、产品性能实验费、安装调试、验收前的成品保护、管理费、利润、税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及达到设计师要求效果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本合同价款为包含灯具、光源、保证灯具安装及光源正常使用功能的配件及其安装(包括脚手架费用)、调试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卸车费、税金、保修等所有费用的一次包死价格,合同中未涉及项目或其它因素引起的造价变化均视为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该工程合同价不作任何调整。2、合同价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①本合同签订后,设计深化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②软装物料的制作、软装物料饰品采购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大批次家具在乙方进场安装、摆放、布置前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进度款;③家具、窗帘、灯具、配饰、饰品等软装物料全部安装及摆放完毕并由甲方初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作为进度款;④合同全部家具安装布置完毕(包括按照合同及甲方要求进行的调整),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9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尾款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⑤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1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税率为13%的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原因甲方未付款不视为违约,乙方应不迟延的履行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如不能依本合同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收货物价款的1%作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第十条通知条款约定甲方联系人为**。该份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健威公司依约进行了软装家具交付及安装并将工作成果于2021年8月6日交付融海公司,健威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健威公司已经向融海公司出具了金额为831882.21元发票,两张银行回单显示融海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付款415941.1元,2021年9月18日付款100000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融海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健威公司进行了软装家具的补充供货及安装,健威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与**微信聊天记录、有**签字的工程结算单、简易结算审批单显示,案涉工程合同金额为831882.21元,已经付款金额为515941.1元,应付结算款为278394元,质保金金额为41807.11元,质保金应付款时间为2022年5月28日,合同核减金额为合计增加费用4260元。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健威公司与融海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健威公司已经将工作成果移交给融海公司,融海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结算数额支付健威公司货款,根据健威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结算单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为836142.21元,融海公司已经支付了515941.1元,还应***公司支付货款320201.11元。关于质保金41807.11元,根据合同约定截止到判决之日质保期已经到期,故融海公司经将该部分货款支付给健威公司。关于健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及健威公司实际损失情况,考虑到疫情对双方的影响,本院酌定融海公司以320201.1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健威公司主张的诉讼保全保险费,因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融海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货款320201.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0201.1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青岛融海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经济风险。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失信风险。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三、司法风险。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应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民主党派等身份特殊人员的,人民法院还将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同时向纪委监察部门通报,由纪委监察人员对其进行约谈,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调离岗位、停薪待岗甚至辞退。 四、刑事风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提高诚信意识、树立诚信观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