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初1088号
原告: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金瓯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凯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19号801-F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凯利家具有限公司、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3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15.9元,由原告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