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4577号
原告: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576-580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范龙,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玉露春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636号(皇家一号南侧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剑英,董事长。
原告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玉露春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