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390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576-580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范龙,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华志巍,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60000元。上述款项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33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230000元。如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含未届履行期部分),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权利人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3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
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确认还应支付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30000元,该款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0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和解协议签订后,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表示,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考虑到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收条、执行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合法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款项后表示,考虑到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撤回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故应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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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