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727号
申请人: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944982792,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坝村。
法定代表人:曹翠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俭,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财产,保全金额为2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聂道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坤
书 记 员 阮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