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3667号
原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944982792,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17245q,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