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82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曹翠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根,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XX,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8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20063.65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还款20万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余款720063.65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581元,减半收取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元,由被告承担,于2017年1月25日前还款时一并支付。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2执11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可收到本裁定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王祥远
审判员 张有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