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7016号
原告:***,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宏,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77号42幢7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云,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唐友来,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吴兴东,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云、唐友来、吴兴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唐友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贺慧梅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