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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6982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77号42幢7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友来,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兴东,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第三人:张云,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友来、吴兴东、第三人张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计2453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志丽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