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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698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仲胜利,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梁垛镇梁西村八组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77号42幢7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友来,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仲某与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友来、***、第三人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6982号民事裁定,冻结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友来、***2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2年2月16日,仲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友来、***26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志丽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