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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10567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堃
法官助理陈剑宏 书记员张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