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好运基础装土运输有限公司

瑞安市好运基础装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民初11201号

原告:瑞安市好运基础装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61712187G),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宏都小区******。

法定代表人:蔡余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楚、季超豪,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瑞安市好运基础装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车牌挂靠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车牌号为浙CM××××号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0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季超豪、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车牌挂靠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厂牌型号为神狐牌HLQ5250ZLJS、发动机号为1612K127242、车架号为LZGCL2N41CX065567)挂靠在原告名下,并以原告名称登记上户,车辆产权仍属被告,上户后车辆牌号为浙CM××××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车牌挂靠协议》形成了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车牌挂靠协议》,被告当庭表示同意解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涉案车辆应过户登记回被告名下。另涉及过户行政登记管理事务方面的,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原则相互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合理分配相应费用。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瑞安市好运基础装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车牌挂靠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配合原告瑞安市好运基础装土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牌号为浙CM××××号车辆登记至被告***名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瑞安市好运基础装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国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郭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