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8000号
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牧 人 审判员 高飞宇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