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05民初4557号
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公司”)诉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马公司委托代理人雷小珍和被告广播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凯、薛雅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框架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对于尚欠货款10223900元无争议,原告万马公司主张被告广播公司支付该笔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万马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被告广播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院以原告万马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被告广播公司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起诉之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30日,原告万马公司与被告广播公司签订《框架采购合同》一份,双方就合同标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付款方式及期限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原告万马公司与被告广播公司出具《对账函》一份,截止2020年7月1日,总应收账款10015647.54元,应收款已开票10015647.54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广播公司向原告万马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主要载明:截止2020年10月26日,我公司尚欠贵公司货款2283.27万元(含1278.65万元商票),现就付款方式作出如下承诺:1.2020年10月26日支付1278.65万元,2.余款1004.62万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具体支付时间如下:2020年12月31日支付182.23万元,2021年第二季度支付165万元,2021年第三季度支付165万元,2021年第四季度支付165万元,2022年第一季度支付165万元,2022年第二季度支付162.39万元。 2020年10月26日,河南广电县域融媒有限公司向原告万马公司转款12608800元。
一、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货款10223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23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734元,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雷海娜
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