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22065号
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05元,由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海娜
书记员  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