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分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2民初2295号之一
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分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乙方)与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分公司(甲方)于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对管辖的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本案应由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分公司住所地,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越
书记员  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