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中电联商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门市蓬江区中电联商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4民初2607号
原告:***,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中电联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路94号地铺。
法定代表人:梁汉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素良,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中电联商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雪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妙玲
书 记 员 赵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