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4民初2607号
原告:***,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中电联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路94号地铺。
法定代表人:梁汉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素良,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中电联商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雪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妙玲
书 记 员 赵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