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时尚冷气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市时尚冷气贸易有限公司诉江门市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江门市时尚冷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瑞清。
委托代理人:莫少钧,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祖林,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HIKMETMOHAMMEDYOUSIFMAHMOUD。
委托代理人:黄丽霞,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江门市时尚冷气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时尚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骏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少钧、李祖林,被告骏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尚公司起诉称: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空调、冰箱、热水器等家用电器销售的知名企业,2013年11月18日被告因需向原告求购T派定频冷暖3匹柜机空调(KFR-72569Ab-2)及T派变频冷暖3匹柜机空调(KFR-72569FNA-3)各一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空调买卖合同达成如下协议:T派定频冷暖3匹柜机空调(KFR-72569Ab-2)为6100元一台,T派变频冷暖3匹柜机空调(KFR-72569FNA-3)为7850元一台,两台合共13950元;2013年12月6日交货,货到后马上付清全部货款。其后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没有收取被告前期预付款的情况下,原告仍然积极依合同约定准备好货物,并按照被告要求于2013年12月5日将上述两台空调送到被告指定地点交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后,却没有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在原告多次催收的情况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无故拖延拒不支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拖欠的货款1395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从2013年12月6日起暂计至2014年1月22日为102.38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诉讼期间提供的证据有:购销合同一份、送货单一份、QQ聊天记录等。
被告骏业公司辩称:骏业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代客户购买了T派定频冷暖3匹柜机空调(KFR-72569Ab-2)及T派变频冷暖3匹柜机空调(KFR-72569FNA-3)各一台。收货后我方即将货款共13950元网上转账给原告李小姐提供的盖有原告公章的账号,根本不存在对方所谓的拖延拒不支付货款的情况,更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为此,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还被告一个清白,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在诉讼期间提供的证据有:付款账号、汇款凭证、QQ聊天记录、原告与第三方进行的QQ聊天记录、两次加QQ好友的记录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开始通过互联网QQ聊天平台洽谈买卖空调业务,原告方业务联系人为李冰灵(QQ账号448074109),被告方业务联系人为黄丽霞(QQ账号1423107643)。2013年11月18日,被告传真一份盖了合同专用章的《材料采购单》给原告,载明:被告向原告购买T派定频冷暖3匹柜机空调(KFR-72569Ab-2)、T派变频冷暖3匹柜机空调(KFR-72569FNA-3)各一台,货款共13950元,交货期限为2013年12月6日,付款方式为预付50%货到转账。原告未在该《材料采购单》上盖章回传。之后,原、被告双方业务员李冰灵与黄丽霞继续通过QQ聊天平台洽谈该项业务。至2013年12月4日11时41分,双方业务员通过QQ聊天平台达成一致协议:原告于12月5日下午送货到被告公司,货款是13950元,款到送货,付款方式为被告转账到原告提供的李冰灵私人账号(中国银行6217857000007332750)。从2013年12月4日11时41分至12月5日9时47分期间,原、被告业务员没有QQ聊天记录。其中,原告业务员在2013年11月13日10时6分与12月5日9时47分加被告业务员的QQ号都为448074109。2013年12月5日9时47分之后,第三方介入到原、被告的QQ聊天平台,并对被告称李冰灵的账号停用,改用另一私人账号,被告对此坚持要对方盖公章确认,后第三方传真一份盖了“江门市时尚冷气贸易有限公司”公章的账号资料给被告(账号6217582000004654042,户名樊静涛,开户行广东深圳支行),而在此期间第三方曾要求原告盖章回传。2013年12月6日,原告将两台空调送到被告公司,由被告方黄丽霞签收,之后被告将货款13950元汇到上述樊静涛的账号。后被告发觉受骗,向公安部门报案,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江门市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诈骗财物案,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追讨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对本院进行民事案件审理无异议,原告并认为被告提供的账号资料中“江门市时尚冷气贸易有限公司”公章并非原告公司公章,但对此原、被告均明确不申请鉴定。另外,被告认为原告在买卖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主张应扣减70%的赔偿额。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对送货及货款金额并无异议,只是对是否已支付货款存在争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是否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本案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焦点一被告是否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问题。原告送货后,至今未收到货款,被告则主张已汇款到原告提供的盖了原告公章的樊静涛账号,但事实已经证明,上述账号是涉嫌诈骗的第三方所提供的,被告的货款并没有汇到原告账户,所以本院认定被告收货后未履行支付货款给原告的义务。被告抗辩主张已支付货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是由于被告误认为原告修改收款账号导致货款被骗。原、被告双方在本次买卖空调业务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疏忽,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双方业务员主要通过QQ聊天平台进行业务洽谈,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当犯罪嫌疑人提出汇款到樊静涛在深圳账号的要求时,被告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亲自与原告联系或到现场核实,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货款被骗;而原告方业务员对自身QQ账号保管使用不慎,致使犯罪嫌疑人利用该QQ号骗取被告方的信任,骗取了货款。因此原告对被告货款损失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被告主张原告应承担损失的主要责任,但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应扣减20%的损失额为妥,即被告应支付11160元(13950元×80%)货款给原告。被告主张扣减70%损失额过高,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的损失,可待公安部门侦破案件查清事实后再向具体侵权人主张索赔。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时尚冷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160元。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时尚冷气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元、保全费160元,两项合共311元,由原告江门市时尚冷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2.2元,由被告江门市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等。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谭海明
代理审判员  曾伟杰
人民陪审员  胡沃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