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3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宁波五洲灯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赵立文,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宁波五洲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338401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立文、宁波五洲灯具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30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