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五洲灯具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余梁商初字第126号
原告:***。
被告:邵锡锋。
被告:***。
被告:宁波索思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雅贤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邵哲锋。
被告:宁波五洲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下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哲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邵锡锋、***、宁波索思灯具有限公司、邵哲锋、宁波五洲灯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73元,减半收取80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
人民陪审员  周孜雄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曹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