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2561号
原告:苏州毕可倍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敏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平云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吴雁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霞,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毕可倍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平云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毕可倍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毕可倍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苏州毕可倍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蔡 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