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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6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北海电机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桑增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绍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晓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20号滨海金融街E3ABC座5层。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营口**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营口**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营口**重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营口**重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 790元,减半收取9395元,由上诉人营口**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晓莉
审
判 员 李 雪
审
判 员 石 东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助 理
贾相力
书
记 员 卫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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