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2022号
申请保全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文明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宁继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虎,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石徐村村委会东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乾瞾,经理。
被保全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经理。
被保全人: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永,经理
申请保全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保全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保全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9579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颜世宝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2022号
申请保全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文明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宁继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虎,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石徐村村委会东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乾瞾,经理。
被保全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经理。
被保全人: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永,经理
申请保全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保全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保全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9579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颜世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