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3524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晓霞,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