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3524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晓霞,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