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2648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宇,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东卫区建设路东南段4号院(移动办公楼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甜水堡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俞家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昭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志强,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山西省大同市人。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敢,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马志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7元,减半收取4093.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苟治保
人民陪审员 段新峰
人民陪审员 唐 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