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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2648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宇,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东卫区建设路东南段4号院(移动办公楼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甜水堡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俞家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昭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志强,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山西省大同市人。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敢,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马志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7元,减半收取4093.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苟治保
人民陪审员  段新峰
人民陪审员  唐 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 欢